受损股民看过来!金圆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索赔条件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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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被监管处罚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的刘鹏律师担任代理,为投资者对金圆股份(维权)提起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案件已向法院提交并进入立案审理阶段。回顾该案件,金圆股份曾因监管部门的处罚而受到行政制裁。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并且未能及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刘鹏律师专栏)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历来被视为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触及监管底线的一种严重违规行为,长期作为监管的重点和警戒线。此类违规行为一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便为投资者提起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索赔资格的界定是,投资者需在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4月19日(包括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因此遭受亏损的,才有权进行维权。在证券交易市场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仅限于原告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金圆股份维权通道)

二、占用资金已清收完毕

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公司前任实际控制人主导并部署,指使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实施资金流动操作,假借支付货款为由,将公司共计4.066亿元的资金划拨给了供应商。随后,这些资金被转入金圆控股,用于清偿金圆控股对公司的债务。值得注意的是,金圆控股是金圆股份的最大股东,而公司前任实控人同时担任金圆控股的董事长职务。该笔资金被使用的期间涵盖了2023年10月30日,直至2024年1月3日。

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公司理应迅速完成信息公布的责任。然而,该公司直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发布临时公告,透露了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详情。紧接着,在2024年4月24日,该公司在提交的2023年度报告中,才对此事进行了公开。值得注意的是石家庄市神兴小学,在2023年年报公布之前,那笔4.066亿元的占用资金及其产生的109.67万元利息已全部退还。遭受该公司违规行为所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当主动出击,努力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撰写,其观点不代表新浪财经。刘鹏律师从业证券维权领域已满19年,自2006年开始执业,期间为包括中青宝、国华网安、劲嘉股份(维权)在内的300多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权服务,目前办理的案件数量已超过14000起,胜诉率高达99.2%。刘鹏律师,一位在证券维权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对案件核心把握精准,诉讼技巧娴熟,索赔策略高效,致力于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其维权实力在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证券维权,选择合适的律师至关重要!专业素养决定胜算,丰富经验保障结果,刘鹏律师无疑是您的首选,让您的索赔过程更加稳妥、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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